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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工商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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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工商大〔201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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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工商大学

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主动适应知识经济时代对人才培养的要求,积极探索新的人才培养模式及其实现途径,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倡导学生个性发展,激发学生潜能,鼓励学生积极参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学科竞赛、文学艺术创作及各类社会实践活动,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实践动手能力,结合我校人才培养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创业实践学分”是指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在校期间结合专业理论学习、实践技能训练,根据自己的特长和爱好独立或在教师指导下在创新创业项目、创业实践、学科竞赛、专业技能、科研项目、学术论文、专利、软件著作权、专业作品、著作、文艺体育比赛等方面获得符合规定的成果,经学校审定批准后给予认定的学分。

第三条  学生最低应取得2个创新创业实践学分 ,超过2学分的可以冲抵通识任选课程和专业拓展课程学分,但累加冲抵学分不得超过10学分。在校期间获得的创新创业实践学分可以累加计算,但在学院级别各类项目中获得的创新创业实践学分最多只可累计2个学分。

第四条  学生获得的创新创业实践学分在学生学籍系统中以“创新创业实践”课程名、“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课程性质、“优秀”成绩和对应的学分数记载。其具体成果在备注中予以记载。凡成功申请并在学籍系统记载了的创新学分,将以实际学分数按学校财务制度进行学分学费结算。

 

第二章  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的认定及计分

第五条  学生参加经学校认定的学科竞赛活动及综合类学术或科技竞赛取得的成果,可获得相应学分。

项目与标准

学分

个人

集体

A学科竞赛、综合类学术或科技竞赛

A1国家级

特等奖

9

7

一等奖

7

6

二等奖

6

5.5

三等奖

5.5

5

A2省(部)级(赛区)

特等奖

5

4.5

一等奖

4.5

4

二等奖

4

3

三等奖

3.5

3

A3校级

一等奖

3

2.5

二等奖

2.5

2

三等奖

2

1.5

A4院级

一等奖

1.5

1

二等奖

1.2

0.8

三等奖

1

0.6

达标奖

0.8

0.4

学科竞赛是指由上级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专业(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等单位举办的针对某一学科领域的省级、多行政地区或全国性大学生竞赛。如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电子设计竞赛、机械创新设计竞赛、大学生化学竞赛、大学生计算机应用能力竞赛、大学生数学竞赛、大学生英语竞赛等。

综合类学术或科技竞赛是指上级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科技主管部门和共青团组织联合举办的,涵盖经、管、文、法、理、工、医、农、教育、历史、哲学等学科的科技制作、社会科学研究及社会调查等多项比赛内容的,针对大学生开展的全市性和全国性赛事。如“‘挑战杯’大学生课外科技学术作品竞赛”、“‘挑战杯’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等。

第六条  学生以重庆工商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或出版专业著作的,可获得相应学分。

项目与标准

学分

B科研论文

B1全球顶级刊物(A0级期刊)

以我校名义、独立作者或合作第一作者

10

合作第二作者

4

合作第三作者

3

合作第四作者及以后排序

1

B2 权威学术刊物(A1A2A3级期刊)

以我校名义、独立作者或合作第一作者

6

合作第二作者

3

合作第三作者及以后排序

1

B3 学科重要期刊(B类期刊)

以我校名义、独立作者或合作第一作者

4

合作第二作者

2

合作第三作者

1

B4 核心期刊(C类期刊)

以我校名义、独立作者或合作第一作者

2

合作第二作者

1

合作第三作者

0.5

B5 一般学术期刊     

以我校名义、独立作者或合作第一作者

1

合作第二作者

0.5

B6 校级内刊(有刊号)

独立作者或合作第一作者

0.3

C著作

C1参加教师主编() (以全书正式出版,版权页署名为准)

执笔三万字以上

3

执笔两万字以上

2

执笔八千字以上(或独立一章)

1

(备注:艺术文学类作品公开出版发表的按本条相应标准进行认定;期刊类别以《重庆工商大学学术期刊分类表》为标准)

第七条  学生参加国际、国内会议或学术交流活动的,可获得相应学分。会议论文若被公开发表的,学生可选择按“第六条”或“第七条”计分方式申请创新创业实践学分。

D学术会议

D1国际学术会议或学术交流

会议宣读论文

3

论文入选会议

2

D2国内学术会议或学术交流

会议宣读论文

2

论文入选会议

1

 

第八条  学生参加的、重庆工商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署名前列、且已结题的国家、省()级和我校科研项目(含学生牵头申报的校级科研平台开放项目),可获得相应学分。若参加的科研项目获得了科技成果奖,可按获奖级别另计学分,其中国家级1.5学分、省级1学分、校级0.5学分。

项目与标准

学分

E 科研成果

E1 国家级

排名一

10

排名二

9

排名三

8

排名四

6

排名五

5

排名六

4

排名七

3

E2 省部级

排名一

8

排名二

7

排名三

4

排名四

3

排名五

2

排名六

1

E3 校级

排名一

4

排名二

2

排名三

1

排名四

0.5

(备注:本表所列排序以科研处最终认定的排序为准,教改项目等同处理。)

第九条  学生成为专利发明人,经申请专利并获得授权的,可获得相应学分。

项目与标准

学分

个人

集体

F 科技发明专利

F1国家级创造发明专利

 

6

3

F2国家级实用新型专利

 

3

1.5

F3国家级外观设计专利

 

2

1

 

第十条  学生代表我校参加政府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省级及以上的文娱比赛、大学生运动会、城市运动会、全运会等活动获一、二、三等奖的,可获得相应学分。

项目与标准

学分

 

个人

集体

G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文娱比赛、体育比赛等其他竞赛(省级及以上)

G1国家级

一等奖

3

2.5

二等奖

2.5

2

三等奖

2

1.5

G2省(部)级

一等奖

1.5

1

二等奖

1

0.5

三等奖

0.5

0.3

(备注:高水平运动队队员、特长生、特招生所获比赛成绩不适用本条款)

第十一条  学生参加社会实践、自愿者服务活动,获得校级及以上表彰的,可获得相应学分。

项目与标准

学分

个人

集体

H社会实践、自愿者服务活动

H1国家级表彰

2

1

H2省(部)级表彰

1.5

0.8

H3校级表彰

0.5

0.3

第十二条 学生参加国家级、省部级、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如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项目和大学生创新实验计划等,完成项目计划内容并通过评审或答辩的,可获得相应学分。

项目与标准

学分

I创新创业实践活动

I1国家级

负责人

2

组员

1.5

I2省(部)级

负责人

1.5

组员

1

I2校级

负责人

1

组员

0.5

 

第十三条  学生通过省部级职能部门认证或国家统考,获得相应职业技能证书,注册水平(资格)证书的,可获得相应学分。

项目与标准

学分

J 职业技能证书

J1高级

3

J2中级

2

J3初级

1

其他各类证书如经学院审议可计入学分的,由学院提出汇总后报教务处,由教务处组织专家审查,经学校批准后比照本条款执行。

第十四条   学生获得地方创业基金、风险投资基金或进入地方创业基地或取得营业执照(学生为法人)并正常经营五个月以上,可记相应学分。

项目与标准

学分

K 创业实践类

K1获得地方创业基金、风险投资基金或进入地方创业基地

获投资50万及以上

6

投资低于50

3

K2取得营业执照,正常经营五个月以上

2

第三章  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的记分原则

第十五条  创新创业实践学分按项记分,多项创新创业实践成果的学分可以累加。

第十六条  同一学生在参加同一赛事的同一项目竞赛时,其集体获奖与个人获奖有重复的,取两者中的高值计算学生的创新创业实践学分,不重复计算。

第十七条  同一学生参加多项学科竞赛或正式发表多篇学术论文,有多项专利发明,所得创新创业实践学分可以累计;同一竞赛成绩、同一成果,按可得的最高学分计算,不重复记分。

 

第四章  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的申报、核准程序

第十八条  学校每学期皆受理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的申报工作,由教务处发布申请通知。凡符合获得创新创业实践学分条件者,由本人填写《重庆工商大学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申请表》(附件1),并附相关支撑材料原件、复印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所在学院。

第十九条  学生所在学院组织相关人员,如教务办、学团办和辅导员等成立相关小组,负责审核学生申报的材料及学分,经学院网站公示无异议后签署意见并汇总填写《重庆工商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汇总表》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第二十条 教务处对全校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备案,并在教务处网站予以公示。必要时,教务处可组织专家对学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复审。

第二十一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由主管教学的副校长批准后予以公布,并由学生所在学院将创新创业实践学分录入学生学籍系统,教务处负责核查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记入学生的学籍系统的情况。在学籍系统不支持时,每学期公示无误的数据暂由学院、教务处分别保存,并于第六学期期末时,各学院汇总各学期数据并报教务处复核后,再由教务处统一导入学籍系统;在此期间学生可在学院查询本人申请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未在本办法中列出,但其旨在培养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和创新创业意识的其他项目的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工作,由各学院提出、教务处汇总,专家审核、经主管教学校长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申请和认定出现争议时,由教务处组织专家进行认定。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凡有违反学术规范的或有其他违规、造假的,取消其申请资格,相关人员依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组织实施并代表学校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经2016111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2016级起在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中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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